上海市天津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系根据《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天津商会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并经上海市天津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2019年第【二】届第【九】次理事会讨论、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二条 会员和本商会人员享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资格与条件

第三条 会员的基本范围

(一)     在沪的天津企业(或单位);

(二)     在津的上海企业(或单位);

(三)     有意愿参与天津经济建设的企业(或单位);

(四)     其他关心津沪两地经济发展且拥护本商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或单位)。

本会允许非会员个人任职理事和副会长,其任职、离职和日常管理标准参照《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有关单位会员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会员管理基本原则

(一)     自愿申请与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     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入会基本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合法经营;

(四)     征信状况良好;

(五)     承诺向本商会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

(六)     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七)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八)     加入商会活动,并积极遵守商会安排;

(九)     不能有任何损害商会的利益和声誉;

(十)     不能冒用擅自以商会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十一)  愿与其他会员建立良好关系,互帮互助,互通有无;

(十二)  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

(十三)  及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入会和退会

第六条 入会基本流程

(一)     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将入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提交;

(二)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     秘书处讨论初审通过;

(四)     会员名册登记;

(五)     发出书面《入会通知》,并颁发会员证;

(六)     微信群欢迎入会。

第七条 初审通过后,商会将视申请入会的企事业单位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或委托当地有关机构到申请入会单位作实地考察。

第八条 会籍期限

(一)     会籍期限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

(二)     会籍延期:对于应该缴纳会费者,因特殊情况暂无力交纳,可由该会员提交延期交纳的书面申请,且申请延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     退会: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向商会秘书处办理好各项有关事项的交接后方可退出商会。退会不予以退费。

(四)     劝退:对违反商会章程的会员予以劝退并收回会员证。

(五)     除名:会员未提出申请自动退会的,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的,因违反商会章程而被劝退商会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社会道德者,恶意败坏商会声誉者以及因会员自身原因严重损害商会名誉、利益者,商会可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会员单位履行职责。

第十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     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

(二)     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三)     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四)     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职务

(一)     本商会职务分为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四种。职务越高,责任越重。副会长和理事可以由非会员个人担任,选任办法依照章程规定。

(二)     会长原则上是在具有一年以上会龄的副会长中以本人或他人推荐、考核、自愿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讨论也可直接产生。会长不能由非会员个人担任。

(三)     会长的任期为【四】年。理事会每年向会长颁发聘书,聘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商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三)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     变更与商会的联系方式;

(五)     其他商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

3、本商会活动的参与权;

4、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5、通过商会维护自身企业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6、入会、退会的自主权;

7、知情权

(二)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2.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3.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本商会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企业信息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有权以商会名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以商会名义进行一般文化交流、信息传播等活动需要向秘书处进行报备,以商会名义参与或开展重大商务活动、项目合作、商务洽谈需要经过理事会及其授权机构授权。

第十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般情况下,商会会费按自然年缴纳,一年一缴。每年6月1日-6月15日为当年会费集中缴纳时间。经过秘书处同意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延期。商会普通会员、理事(包括非会员个人)、副会长(包括非会员个人)和会长均需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十万】元/年;

副会长:≥【三万】元/年;

理事:≥【五千】元/年;

会员:≥【两千】元/年;

提前缴纳,自愿超额交纳会费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十六条 商会会员应享有的权益及职责

(一)     会长

1.   权益

(1)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     商会涉及的政府活动、重要外事活动、出国考察活动、重要商务洽谈活动、高层次文化活动的参与权;

(3)     依托商会平台组织专场推介活动的权利;

(4)     通过秘书处组织会员走访自己企业的权利;

(5)     在商会网站及大型活动宣传企业及企业服务、产品的权利;

(6)     大型商务活动中企业展示优先权;

2.   职责

(1)     做好商会工作,对会员负责;

(2)     整合资源、协调关系、努力为商会搭建文化、商务、健康、金融等交流平台;

(3)     带头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4)     每年推介新会员;

(5)     带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商会公益事业发展;

(6)     每年向理事会述职或提交述职报告一份。

(二)     副会长

1.   权益

(1)     重要外事活动、出国考察活动、重要商务洽谈活动、高层次文化活动的参与权;

(2)     通过秘书处组织会员走访自己企业的权利;

(3)     在商会网站及大型活动宣传企业、服务及产品的权利;

(4)     大型商务活动中企业展示优先权;

2.   职责

(1)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努力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2)     整合资源、协调关系、努力为商会文化、商务、健康、金融等平台建设贡献力量;

(3)     带头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4)     每年推介新会员;

(5)     带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商会公益事业发展;

(6)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理事

1.   权益

(1)     重要商务洽谈活动、高层次文化活动的参与权;

(2)     通过秘书处组织会员走访自己企业的权利;

(3)     在商会网站及大型活动宣传企业、服务及产品的权利;

(4)     大型商务活动中企业展示优先权;

2.   职责

(1)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努力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2)     整合资源、协调关系、努力为商会文化、商务、健康、金融等平台建设贡献力量;

(3)     带头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4)     每年推介新会员;

(5)     带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商会公益事业发展;

(6)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会员

1.   权益

(1)     商会组织的商务活动、文化活动的参与权;

(2)     大型商务活动中企业展示权;

2.   职责

(1)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努力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2)     整合资源、协调关系、努力为商会文化、商务、健康、金融等平台建设贡献力量;

(3)     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4)     每年推介新会员;

(5)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事业发展,促进商会公益事业发展;

(6)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奖励表彰和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商会作为会员自愿发起设立组织,宗旨在于实现资源共享,平等互助。故商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坚持表彰奖励,依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和其他商会工作人员为商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及其他形式的公开表彰;

(二)作为商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形式的奖励。

商会计划给予会员和商会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协会秘书处的常设机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商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做出如下处理:

(一)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会员有违反商会各项规章制度,不经商会批准,以商会的名义实施宣传传播、洽谈商务、项目合作、举办活动等各种行为的,给商会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给予会员通报批评。商会将以书面文件通知到每一个会员,并在商会网站上发布通告。

(二)     记过

会员有严重违反商会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商会批准,以商会的名义开展商务活动、项目合作、商务洽谈、文化交流、信息传播等开展各类商务活动的行为,给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并造成损失的。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给予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会员资格降级处理,并且商会保留对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     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有严重违反商会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商会批准,以商会名义开展各类有损商会形象,给商会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不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经商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追究其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

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违规处理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 商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受到协会奖励和违规处理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商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商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由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天津商会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