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2013-11-15

上海修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共6章43条,包括总则、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将适用范围拓展到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与适用范围的扩展相对应,非机动车的管理体制也从单一的公安交警路面执法,转变为公安、工商、质监联动执法,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是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部分推荐性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提高安全技术要求。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超速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生产、销售环节提高安全技术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三是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非机动车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同时,还要求销售者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四是规范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明确登记上牌的要求。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市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牌证;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此外,还要求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应当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后,方可在本市通行。

  五是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管理,明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载人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类型非机动车行驶车道的具体范围、禁行区域、避让行人等具体要求。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问题,《管理办法》依据上位法规定,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要求作了重申,即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另外,明确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自行车上路,需要家长接送上下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六是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为了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以及违反登记、通行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管理办法》在现有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下列四项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一是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为;二是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行为;三是驾驶无牌无证、禁止通行或者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四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以及使用其它车辆非机动车牌证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监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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