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拟制定居住证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是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实现同城人同待遇的又一重要举措。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实行自愿申请制度,并设定了申领门槛:一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2个月;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12个月;三是依法参加该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特区人才相关规定,或者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直接申领居住证。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待遇,主要为公共服务;二是优惠待遇,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条件,还可以享受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少儿医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房补贴,同住父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三是申请入户,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积分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为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未如实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未如实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处以500元罚款。旅业单位、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未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为非深户籍人员无偿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入住自购房屋的非深户籍人员,未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