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地方立法规定预付卡?
?上海市人大审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拟通过地方立法,明确预付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而不记名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同时需要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草案》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预收款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同时,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草案》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除外)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
同时,《草案》还要求,发卡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同时明确,预付卡资金只能用于发卡经营者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