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若干规定

2015-04-21

上海市发布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若干规定

  近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共23条。继2014年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新政后,上海今年再次出击,重点推进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至此,上海市将实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全覆盖、全要素、全过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该《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根据《规定》,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所称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规定》中所适用的范围是指本市新增的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如出现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存量补地价项目、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指出,出让人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地块的土地用途、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限高、住宅套数、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等基础出让条件。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特定地区(如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等),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城市设计,并结合开发机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经批准后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规定》强调,土地出让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的有关费用。

  上海市表示,基于本市人口、资源、环境紧约束背景和“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要求,今年推出的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加强项目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全过程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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