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政策问答

2019-08-13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问:出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背景?

答: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上海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内容。自2002年出台全国首个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政策以来,上海总部经济经过18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今年1-7月,本市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6家、研发中心9家。以地区总部为主的商务服务业实到外资33.25亿美元,占比近1/3,是本市利用外资的第一大领域。截至今年7月底,上海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96家(其中大中华区、亚洲区及更大区域总部104家)、研发中心450家,上海始终是内地吸引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最多的城市。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不断拓展,能级不断提升,经济社会贡献不断加大,根据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数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占全市外资企业1.34%的企业数,贡献了10%的营业收入、17%的利润总额、12%的纳税总额和超过6%的从业人数。

为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增强配置全球资源能力,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上海于2019年7月25日出台《上海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该文件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进行了优化,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必要对《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中有关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及操作细则进行调整,同时,根据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规定》中的相关表述也要更新。因此市政府于2019年7月25日出台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

问:制定《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主动适应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新变化,针对总部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精准施策。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总部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破解各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设计了提升总部资金运作、贸易、物流和研发等功能的政策措施,着力营造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贸易环境;二是坚持开放发展原则,吸收上海扩大开放工作中的创新成果,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从“重认定”向“重培育”转移,引导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拓展功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提升上海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问:哪些企业可适用本规定?

答: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均可适用本规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三、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五、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本规定从顺应跨国公司轻资产发展趋势,加大对总部培育力度出发,将母公司的资产总额要求调整为不低于2亿美元,以吸引服务业和新业态跨国公司落户地区总部,吸引跨国公司在投资布局时将更多资源落户上海,并根据总部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再将总部形式限定为外商独资企业,促进总部经济多元化发展。

问: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三、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有哪些?

答:市商务委负责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外事、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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