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种特殊情况下适用“单独两孩”

2014-12-01

上海4种特殊情况下适用“单独两孩”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在适用“单独两孩”政策时,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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